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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,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」及「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」,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以FDA食字第1141303217號公告、FDA食字第1141303032號令廢止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(並轉知所屬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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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DA食字第11413030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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